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5-15


郑辉代表:

你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第60号)已收悉,经巫溪县医疗保障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标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大幅增长,缴费标准应在一段时间内(3-5年)保持相对稳定”建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要求,我县居民医保于2012年实行市级统筹,执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待遇水平、就医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体制的统一。因此,每年的缴费标准由市级层面统一制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规定,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年、二档75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上涨的同时国家也增加了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40/·年。

医保基金就好比一个蓄水池,靠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投入来注水,只有池子里的水越多,我们个人才有水吃,才够吃。筹资标准的调整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而综合考虑的。

二、针对“改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零机制,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累计使用,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建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保障水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就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71号)第七条规定,待遇享受,已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八条规定,起付标准,参保居民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第十条规定,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 

门诊统筹部分只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使用,从对应年度的11日到1231日,医保是保险不是存钱,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就是用来防范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大家每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给有需要的人用,也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当年没有使用部分就全部进入基金。

三、针对“探索个人缴费年限与医保报销水平挂钩,引导群众预期,提高老百姓的获得感”建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要求,我县居民医保于2012年实行市级统筹,执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待遇水平、就医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体制的统一。因此,医保报销标准由市级层面统一制定,暂市局未将个人缴费年限与医保报销水平挂钩。为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20211222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下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文件,明确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现行城乡居民报销政策如下:

(一)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参保居民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2022年度,一档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居民为500元。参保人员原门诊定额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二)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参保人员住院设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次,二级300/次,三级800/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70%,三级5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实行限额报销设立封顶线,标准为:一档8万元/人、年,二档12万元/人、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从20241月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年。过渡期内(202111日至20251231日止),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7706/·),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以上复函已经医保局局长审签,请如实填写建议办理答复函回执(已随本复函寄出),并在收到复函二十个工作日内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此函

联系人:冉雪岷       联系电话:023-51339996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5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