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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1-12-13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

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1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

事项清单

2021年版)

序号

事项

名称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主管

单位

备注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3.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款

民政部门


2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1.协助做好无单位管辖(社区内属地)场坝的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管理。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监管。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等工作

1.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核对、审验申请材料。

2.协助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

3.协助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4.协助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4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1.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法治宣传教育。

3.协助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租赁房屋信息及出(承)租人信息登记。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部门


5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1.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2.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3.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公安部门


6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

2.协助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消防救援部门


7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协助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2.依法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3.批评、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4.协助做好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安、农业农村部门


8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1.加强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


9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1.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2.协助查处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0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1.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组织开展治安联防,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政法部门


11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


12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等工作

1.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办理辖区居民生育登记。

4.核实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健康部门


13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1.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14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3.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


15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1.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向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6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1.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

2.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4.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气象部门


17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1.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2.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3.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5.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

民族宗教部门


18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19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

2.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提名、评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对象。

4.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20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4.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21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2.受业主委托履行无业主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3.协助做好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4.协助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5.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组织提供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消防安全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加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2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有关部门


23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发现、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2.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爱帮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4.劝诫、制止和报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7.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部门


24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1.协助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协助开展家庭暴力处理工作。

3.发现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


25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1.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有关部门


26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1.协助开展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2.协助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和全民艺术普及工作。

3.组织辖区群众开展各项文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文化旅游部门


27

协助打击传销工作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8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

2.协助组成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3.协助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29

协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1.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2.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部门


30

协助做好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工作

1.协助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2.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3.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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