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排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维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处理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沟渠、涵洞、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
第三条 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原则,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综合利用及雨污分流并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排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与维修、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乡镇排水设施的规划编制、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负责城市、乡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监督、指导乡镇排水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编制、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负责村级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对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质监测。
第七条 县工业园区负责园区排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八条 红池坝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排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排水设施日常监督、运维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审计局、县水利局、县国资监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乡镇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围绕“三率”和规模按照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不占用主干道路、行洪断面规划和建设,确需占用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排水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邀请属地人民政府全程参与,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设;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工程质量负责;涉及排水管网抢险,按应急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验收资料应包含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测量成果等相关工程资料,验收合格后将排水设施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应建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本辖区运营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做好管网病害、堵塞、窨井、泵站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全县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排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产生的污泥应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配齐必要作业设备,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维护巡查工作,巡查维护的内容包括对污水处理厂(站)的预处理设施,主处理设施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污水冒溢、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排放、人为破坏以及其他影响处理设施运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排水处理设施运行报告制度,乡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停运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健全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排水设施运维管理经费根据财政补助实施,乡镇运维管理费用具体遵照乡镇财政收支制度执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组成为污水处理厂运维费、管网维护费、污水提升泵站运维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全县排水设施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重大维修,乡镇无法承担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属地乡镇申报,运营单位核实,县住房城乡建委、生态环境局会商报经县政府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全县排水设施管理过程中,维护费用标准需调整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对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排水处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主要指标为安全生产事故、污水直排、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运营单位的考核直接运行服务费挂钩,考核主要指标为安全生产事故、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消减效率、污泥处置、污水直排、监督管理制度落实。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因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导致排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