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环〔2022〕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原2018年《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8〕44号)划定的基础上,对我县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一步扩大。现通告如下:
一、新增禁燃区范围
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新增禁燃区范围中所禁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Ⅰ类燃料组合。
1.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1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三、新增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附件: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