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巫溪县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将本办法纳入学习教育环节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和本辖区的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并通过广播、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要组织党员干部向所在党组织和单位递交书面承诺,保证不违规举办各种宴席,不参加各种违规宴请,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带头移风易俗,倡导勤俭节约的文明新风;广播电视台、巫溪报要开展专题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操作办法和管理责任主体,严格申报审批和操办情况监管;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要事先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和查处违规操办行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发生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公开曝光。县民政局要会同各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建立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操办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三、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查处。各级各部门要组成专门力量,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行为,对不作为部门单位要严格问责;公安、食药监、环保、安监、市政、路政等部门(单位)要针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落实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各单位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报送县纪委(联系人:王美玲;联系电话:51688938;QQ邮箱:471216808@.com)。
特此通知
中共巫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巫溪县委组织部
中共巫溪县委宣传部
巫 溪 县 公 安 局
巫 溪 县 监 察 局
巫 溪 县 民 政 局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
巫溪县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县委实施意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村(社区)干部。
第二条 按照婚丧事宜新办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办的原则,除婚丧嫁娶事宜(本人及子女的婚事,配偶或夫妻双方父母的丧事)可按规定简办外,严禁借乔迁履新、升学参军、小孩出生、寿诞庆礼、就医出国、调动升迁等事由操办宴席。
第三条 办理婚丧事宜必须按规定向组织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婚事必须提前15天报送书面申请,说清办理事项的时间、地点、宴席规模及宴请对象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丧事当日电话报告,事后及时完善备案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办法的,按要求分别报批。
(一)市管领导干部向县委申报,县纪委备案;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和县属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申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余县管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基层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卫生院院长、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等向主管单位申报,由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报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四)一般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未设置纪检组织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
(五)村社区干部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审批,报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备案。
第四条 本人及子女的婚事,宴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5桌。倡导丧事不设宴席,只提供便餐。
第五条 办理婚丧事宜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不准收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以下简称“亲戚”)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的礼品礼金;不准采取分散分批或不同地点请客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不准占用交通干道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严禁参与、支持、到场庆贺除婚丧事宜外的其他禁办事宜;严禁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事宜的事主送礼品礼金;严禁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赠送礼品礼金;严禁工作日上班期间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乡镇(街道)、县属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落实好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婚丧嫁娶事宜登记台账。
第八条 食药监、公安、安监、民政、环保、市政、路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执法责任,探索建立对相关事宜的执法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查处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道路管理、社会稳定、安全管理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指导村(社区)建立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操办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市管领导按程序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处理;县管领导干部或单位中层干部,一律先予免职;
(二)一般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村(社区)干部一律按程序免职;
(四)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五)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属适用对象的,分别予以处理;
(六)违规办理喜庆事宜所收受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责令其退还或收缴财政;
(七) 因操办宴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卫生、阻碍公共交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带来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加重处理。
(八)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主动接受调查、干扰阻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等处理;违规赠送礼品礼金超过100元和工作日上班期间参加婚丧事宜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第七条、八条、九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凡单位发生1起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凡单位发生县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以及下属站所校院村(社区)负责人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年度累计2起(含)以上的,机关单位及下属站所校院村(社区)本年度累计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3起(含)以上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二)凡分管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行为累计达2起(含)以上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三)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未建立规范操办婚丧事宜的村(居)规民约或辖区内大操大办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乡镇(街道)责任领导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予以问责;
(四)对未建立日常监管体制,或疏于监管,导致操办宴席过程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社会稳定、重大安全事故,带来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辖区乡镇(街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掩盖、袒护或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县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乡镇(街道)、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核实党员干部违规大操大办的信访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受理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县纪委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专项督查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对本办法适用对象之外的其他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要积极倡导简办新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新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巫溪县党员干部职工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
2. 巫溪县党员干部职工丧葬事宜办理情况备案表
3.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承诺书
4. 《试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定期统计表
附件1
巫溪县党员干部职工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
|
报告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及职务 | ||
|
报 告 事 项 |
事 由 |
||||
|
时 间 |
|||||
|
地 点 |
|||||
|
宴请桌数及标准 |
|||||
|
规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
|
宴请其他人员 (需做出详细说明) |
|||||
|
用车数量及来源 |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
本 人 承 诺 我将严格执行《巫溪县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试行办法》,不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若有违规,愿意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附件2
巫溪县党员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办理情况备案表
|
备案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
单位及 职 务 |
||||||||
|
电话报告时 间 |
报告对象 |
|||||||
|
备 案 事 项 |
祭奠时间 |
祭奠地点 |
||||||
|
参加祭奠人数(人) |
||||||||
|
收取礼品 礼金 |
||||||||
|
需说明的情况 |
||||||||
附件3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承诺书
为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本人就不违规操办、不参与违规操办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违反《巫溪县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试行办法》,不超范围、超标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其他禁办事宜。
二、带头抵制违规操办行为,不参与超范围、超标准的婚丧嫁娶活动和婚丧嫁娶以外的各类操办行为。
三、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单位、个人各留存一份)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试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定期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相关工作内容 |
数量(或比例) |
备注 |
|
对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办法》的覆盖面 |
% |
|
|
党员干部职工对《办法》的知晓率 |
% | |
|
根据《办法》制定制度规定情况 |
是□ 否 □/ 出台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 |
|
《办法》发布后,组织开展承诺情况 |
组织签订不违规操办喜庆事宜、不参与违规宴席承诺书 份。 | |
|
《办法》发布至今的婚丧事宜报告情况 |
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人,其中党政机关 人,企事业单位 人,村(社区)干部 人 | |
|
《办法》发布以来,开展排底排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 |
开展摸底排查 次,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 次,提前制止 起。 | |
|
《办法》发布至今接到举报件数、涉及人数 |
件 人(党政机关 人,企事业单位 人,村(社区)干部 人) | |
|
调查处理人数及具体处理情况 |
调查处理共 人,其中党政机关 人,企事业单位 人,村(社区)干部 人 |
附具体处理情况 |
|
1-2个正面典型案例 |
纸张不够另附页 | |
|
1-2个反面典型案例 |
注:请各单位每月10日前报送此表(QQ邮箱:471216808@.com)
抄送:县委,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县人武部。
中共巫溪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