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发改发〔2014〕424号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渝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渝宁水司〔2014〕71)收悉。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等规定,我委对你司2011年至2013年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并依法于2014年7月21日召开了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听证会。报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现就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既要考虑企业合理供水成本又要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适度调整供水价格。同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363号),在调整供水价格的同时一并规范供水企业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具体标准附后。
二、代收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得作为企业收入,你司应设置相应的代收科目,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到相关部门。
三、供水分类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的生活用水和学校、医院、职工食堂、伙食团等用水;为城市的清洁和美化,市政绿化、环卫、不收费的公厕等用水。
2.工业生产用水指凡是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以及其它生产性用水。
3.行政事业性用水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指农贸市场、商场、门市、宾馆、旅店、招待所、茶楼(馆)、餐饮、照相馆、酒吧、水吧、收费厕所等用水。
5.特种用水指建筑、施工、洗车、桑拿、洗脚城、发廊、夜总会和纯净水生产用水。
四、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从2014年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五、供水价格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水价调整后,供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用户缴纳水费;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供水成本,切实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城区供水综合价格表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巫溪县城区供水综合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代收费 |
综合水价 |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生活用水 |
3.00 |
0.10 |
0.80 |
3.90 |
工业用水 |
3.40 |
0.10 |
1.30 |
4.80 |
行政事业用水 |
3.60 |
0.10 |
1.30 |
5.00 |
经营服务用水 |
4.10 |
0.10 |
1.30 |
5.50 |
特种用水 |
4.50 |
0.10 |
1.30 |
5.90 |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