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府公〔2016〕22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湾滩河梯级水电站工程建设
征收土地的公告
湾滩河梯级水电站工程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田坝镇石堰村一组、前坪村三组、双箭村四组和尖山镇白云村七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以渝府地〔2016〕594号文件批准。
-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田坝镇石堰村一组集体土地5.1745公顷、前坪村三组集体土地0.6004公顷、双箭村四组集体土地0.4323公顷和尖山镇白云村七组集体土地6.1499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3.1037公顷,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583公顷。以上共计15.6191公顷。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湾滩河梯级水电站工程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等规定办理。
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拟订并予公告,经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田坝镇人民政府或尖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国土房管局会同田坝镇人民政府或尖山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