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兹有张发富,身份证号:512228********8158,因保管不善,将溪集建(93)字第743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坐落巫溪县中良双河村2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发富(手印)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