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征收
城厢镇杨家村二、四社农民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巫溪县实施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征收城厢镇杨家村二社等1个镇1个村2个社集体土地,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城厢镇杨家村二、四社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巫溪拟征公〔202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及现场清理调查登记情况,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公告。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提出。期满后对本方案无异议或者不要求听证的,我县将按照此方案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
征收城厢镇杨家村二、四社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征收
城厢镇杨家村二、四社农民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拟征收城厢镇杨家村二、四社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城厢镇杨家村二社等1个镇1个村2个社集体土地7.4988公顷,其中:农用地7.4441公顷、建设用地0.0547公顷。(详见附件之附件1)。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支付方式及安置人口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扶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已婚出无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购买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含个人征地自建房)后,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无承包土地的人员。
经城厢镇登记测算,本次征地实际需安置人数为85人。
四、住房安置
凡在拟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自建房安置,统一进行货币结算。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一)货币安置。
1.住房安置对象的应安置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货币安置标准按详见附件之附件2中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执行。
2.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款为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基准价与土地征用时砖混结构(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3.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得重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房。
(二)自建房安置。
1.住房安置对象新建房屋相关手续由本人申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免收相关规费,耕地占用税由被拆迁户凭交税凭证予以报销。
2.被拆迁户新建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含3人),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含5人)。
3.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后新建房屋选址须符合“两规”,经依法审批后自行建设。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及县发展改革委2020年测算基准价格《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杨家寨陵园建设区域房屋重置价格认证的函》(巫溪发改函〔2020〕324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之附件2中城厢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住房成本基准价)。选择自建房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按照住房成本基准价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合法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三)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及室内装潢按附件之附件3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四)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地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宅基地面积)计算,由征地部门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补偿标准按《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现综合定额补偿 6500.00 元/亩。
(五)坟墓搬迁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附件之附件4执行。
(六)林木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使用集体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费交付被使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六、拆迁
(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每人补助600元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户一次性计发;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按每户每月1000元计发房租费,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照拆迁房屋补偿总价款的10%给予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搬迁奖励费。
(四)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工程指挥部统一安排工程队进行拆除,被拆迁户不得擅自实施房屋拆除,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责任。
七、交地和其它事项规定
(一)拒绝受领安置补偿费用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存在暴力、威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五)被征收的土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巫溪县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
十、如因国家或重庆市征地政策产生调整,溯及本方案的,按新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之附件: 1.巫溪县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征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城厢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住房成本基准价格表
3.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及室内装潢补偿标准表
4.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附件之附件1
巫溪县杨家寨陵园(一期)建设项目拟征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镇(乡、街道)村社(组) |
权属 性质 |
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
小计 |
住宅 |
特殊 用地 |
小计 |
草地 |
其他 | |||
城厢镇杨家村二社 |
集体 |
3.4350 |
3.3854 |
3.3854 |
0.0496 |
0.0496 |
|||||||||
城厢镇杨家村四社 |
集体 |
4.0638 |
4.0587 |
4.0480 |
0.0107 |
0.0051 |
0.0051 |
||||||||
合计 |
7.4988 |
7.4441 |
7.4334 |
0.0107 |
0.0547 |
0.0547 |
附件之附件2
城厢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住房成本基准价格表
名称 |
乡镇 |
单位 |
基准价 |
备 注 |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
城厢镇 |
平方米 |
3200 |
|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基准价 |
备 注 |
住房成本类 |
钢砼结构(框架) |
平方米 |
1020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950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880 | ||
土墙结构 |
平方米 |
590 |
说明: ⒈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⒉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⒊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⒋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屋补偿。
⒌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⒍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之附件3
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及室内装潢补偿标准表
名 称 |
结 构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 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水渠坎) |
条石 |
立方米 |
6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补偿。 |
片石 |
立方米 |
30 | ||
砖 |
立方米 |
64 | ||
土围墙 |
立方米 |
2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45 |
人行道路不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cm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
平方米 |
30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平方米 |
12 | ||
砖 瓦 石灰窑 |
座 |
45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补偿。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60 |
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不再计算材料补偿;野外粪池、鱼塘、贮水池补偿参照此标准,屋内粪坑不补偿。 |
水泥 |
立方米 |
45 | ||
简易 |
立方米 |
11 | ||
地坝 |
石板 |
平方米 |
16 |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不计算。 |
水泥 |
平方米 |
50 | ||
三合土 |
平方米 |
30 | ||
土 |
平方米 |
10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18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
100 | ||
电线 |
铜4-6㎡ |
米 |
3 |
|
铝 |
米 |
1 |
||
动力电线 |
米 |
4 | ||
线槽 |
米 |
1 | ||
室内开关,插板 |
个 |
5 |
||
灯座 |
个 |
2 |
||
室内装潢 |
地板砖 |
平方米 |
55 |
|
墙面砖 |
平方米 |
35 |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80 |
||
吊顶 |
平方米 |
30 |
||
包门 |
扇 |
150 |
漆木门、套装门按包门计算 | |
不锈钢玻璃门 |
平方米 |
100 |
||
防盗门 |
套 |
230 |
||
便盆 |
个 |
70 |
||
铝合金门(卫生间) |
套 |
75 |
||
电视墙 |
平方米 |
30 |
||
地脚砖 |
米 |
10 |
||
砖灶 |
眼 |
80 |
||
土灶 |
眼 |
40 |
||
洗碗池 |
口 |
200 |
||
水泥粮食缸 |
个 |
180 |
||
水缸 |
个 |
60 |
能够直接搬得动的不予补偿 | |
案板(水泥) |
米 |
25 |
||
案板(瓷砖) |
米 |
35 |
||
不锈钢栏杆 |
米 |
110 |
||
不锈钢防盗窗 |
平方米 |
80 |
||
铝合金防盗窗 |
平方米 |
110 |
||
落水管 |
根 |
35 |
4米为1根 | |
太阳能 |
台 |
400 |
||
空调 |
台 |
100 |
||
有线电视 |
户 |
500 |
||
电话 |
户 |
150 |
||
室内装潢 |
照明电 |
户 |
250 |
|
自来水 |
户 |
250 |
||
沼气池 |
个 |
200 |
||
壁柜 |
米 |
100 |
||
室外大灶 |
个 |
50 |
||
苕窖 |
个 |
120 |
||
简易棚房(石棉瓦) |
平方米 |
100 |
||
棚房 |
简易棚房 |
平方米 |
80 |
|
钢棚架 |
平方米 |
45 |
||
室外饮水管 |
米 |
4 |
不含市政管网 | |
火砖墙体 |
平方米 |
20 |
||
其它 |
女儿墙 |
平方米 |
48 |
附件之附件4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价 |
备注 |
1 |
平坟(土坟) |
2500元/座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处理。双人平坟按单人增加30%,双人碑坟按单人增加50%计算 |
2 |
一般碑坟 |
3000元/座 | |
3 |
一滴水碑坟 |
3300元/座 | |
4 |
二滴水碑坟 |
3600元/座 | |
5 |
三滴水碑坟 |
3900元/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