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朝阳烟叶站项目征收朝阳镇玉皇村9社
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巫溪县朝阳烟叶站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征收朝阳镇玉皇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17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建设朝阳烟叶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124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朝阳镇玉皇村9社集体土地0.41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100公顷(耕地0.3485公顷、其它农用地0.061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朝阳烟叶站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等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