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溪沟水电站项目征收乌龙乡林场村
红旗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巫溪县大溪沟水电站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征收乌龙乡林场村红旗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8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大溪沟水电站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8〕565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乌龙乡林场村红旗社集体土地0.512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5125公顷(耕地0.512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大溪沟水电站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等规定办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乌龙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乌龙乡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