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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1-09-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建设跌水电站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一、三社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巫溪府拟征公〔2020〕41号),在公告中明确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调整,本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重新拟定了建设跌水电站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158号302办公室;邮编:405800;联系电话:13896939271;联系人:向先武)。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红池坝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会同红池坝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本公告期满前,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会同红池坝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

      九坪村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方案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跌水电站项目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等

1个镇1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跌水电站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征收红池坝镇九坪村1社集体土地0.044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45公顷(林地0.0445公顷);红池坝镇九坪村3社0.8751公顷,其中:农用地0.8751公顷(林地0.8751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9196公顷。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用于建设跌水电站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

本次项目征地范围不涉及住房拆迁,不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房屋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每亩8000元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

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3人,其中:九坪村1社1人、九坪村3社2人。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二)住房安置。

本次项目征地范围无住房拆迁,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时搬迁奖励

坟墓按时搬迁奖励标准为每座坟墓1500元。

七、其他事项

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实施巫溪县跌水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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