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告公示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征收花台乡花台村3社等2个社集体土地(部分)的公告
日期:2021-09-23


巫溪府征地公告〔20214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征收花台乡花台村

3社等2个社集体土地部分的公告

  

建设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1616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建设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699号)文件批准(批准文件见附件1)。

、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花台乡花台村4社集体土地0.105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52公顷(林地0.1052公顷);花台乡花台村3社集体土地0.1114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4公顷(林地0.111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建设花台35kv输变电

     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2. 巫溪县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图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1918

  

附件1

  

  

  

  

附件2

  


  

巫溪县花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