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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日期:2023-08-16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当前,我县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期。为严管严控野外违法用火,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2023815日至2023101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县境内林区及林缘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或途经林区;

(二)禁止野炊、烧烤、打火把等游玩用火;

(三)禁止烧香、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禁止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等生产用火;

(五)禁止烧荒、烧灰积肥、烧秸秆枯枝等农事用火;

(六)禁止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涉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护林员巡山守卡的具体责任。所有巡山护林人员和值班值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类森林扑火队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装备维护保养工作,开展靠前驻防和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五、加强防火宣传。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通讯、报纸等加强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六、加强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检查站(临时卡口)必须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收缴火源,坚决防止火源进入林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实行扫码进出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七、加强隐患整治。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八、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从严从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强火情报告。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举报电话:0235172880812350),02351522171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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