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回填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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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府公〔2024〕9号
郑云宝:
对你未经规划许可在柏杨街道海成澜溪别院3栋2单元102号开挖地下室,巫溪县城市管理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渝(溪)城违建责停决字〔2024〕512024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7日内自行回填在建违法建筑。因你逾期未回填,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成巫溪县人民政府柏杨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回填在建违法建筑。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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