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5号
本府于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以《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古路镇金鱼村三社、万乐村一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巫溪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4号)依法对实施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公示期间,古路镇金鱼村三社被征土地村民吴国福、吴国培等农户向古路镇人民政府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提出异议。经核实,金鱼村三社吴国福、吴国培两户共计6人,符合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条件,金鱼村三社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新增6人;经再次核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时,发现吴雪琴等10人信息重复,金鱼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应减少10人。因此,古路镇金鱼村三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减少4人,金鱼村三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为67人。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古路镇金鱼村三社、万乐村一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古路镇金鱼村三社、万乐村一社
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和《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古路镇金鱼村三社集体土地20.6041公顷、万乐村一社集体土地2.0787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22.6828公顷。金鱼村三社和万乐村一社两社之间拟征收土地面积进行了调整,其中古路镇金鱼村三社拟征收土地面积比预公告发布拟征收土地面积增加2.0506公顷,古路镇万乐村一社拟征收土地面积比预公告发布拟征收土地面积减少2.0506公顷。其中:农用地22.2478公顷(耕地9.7040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附件之附件1)为准。
因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预公告发布的古路镇金鱼水库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经古路镇金鱼村三社和万乐村一社共同协商,对拟征收土地面积权属确认无争议,古路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到场实地调查核实并确认。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房屋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
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77人,其中:古路镇金鱼村三社67人,古路镇万乐村一社10人。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及《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自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1.自建房安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古路镇片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1550元/平方米。
3.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按时搬迁奖励
(一)住房按时搬迁奖励。城市规划区外奖励标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
(二)坟墓按时搬迁奖励标准为每座单人坟1500元,双人坟1950元。
七、其他事项
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之附件:1.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建设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1
重庆市巫溪县金鱼水库工程勘测定界图
附件之附件2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
本次征 地前耕 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 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
古路镇万乐村一社 |
170.43 |
32.7955 |
2.0787 |
2.0642 |
1.232018 |
10 | ||
古路镇金鱼村三社 |
259.04 |
33.26058 |
20.6041 |
20.1836 |
8.471985 |
67 | ||
合计 |
429.47 |
66.05608 |
22.6828 |
22.2478 |
9.704003 |
77 |
附件之附件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 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 助费结 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 助费补 足部分 |
补偿 金额 | |||||
古路镇 金鱼3社 |
309.0615 |
4.3 |
398.689335 |
67 |
3.5 |
695.775115 |
930.275115 |
1328.96445 | ||||
古路镇 万乐1社 |
31.1805 |
4.3 |
40.222845 |
10 |
3.5 |
58.853305 |
93.853305 |
134.07615 | ||||
合计 |
340.2420 |
438.91218 |
77 |
754.62842 |
1024.12842 |
1463.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