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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日期:2020-09-30

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近日,记者从县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获悉,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偿磋现场,县林业局根据国家、市级、巫溪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作为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何某、秦某、幸某在红池坝镇,陈某在红池坝国家森林公园非法采伐红豆杉造成的生态修复损失进行磋商。

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西部森林派出所派员参加了磋商。

在确认四人因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红豆杉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达成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5000元。

据了解,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我县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权利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以及用于环境损害中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等各项合理费用,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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