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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代拟起草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确保通告内容科学、合理、可行,现面向社会各界、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修改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巫溪县应急局官网等方式反馈至巫溪县应急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联系地址: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路138号(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23-51728378
电子邮箱:294859606@qq.com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1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巫溪府发〔2026〕X号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及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均为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凡不符合上述条件、未取得运输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均为非法运输行为。
第五条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了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第七条 严禁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为非法烟花爆竹提供线上展示、交易、配送服务。
第八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严禁在禁放区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输变电设施保护区、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禁放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巫溪县公安局110;巫溪县应急管理局12350;巫溪县交通运输委员会51522331;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巫溪县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0〕98号)烟花爆竹打非通告同时废止,此前本县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