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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日期:2024-01-08

1. 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20241231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1812366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区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渝宁公司

咨询电话:12345023-51522341023-51529600023-5133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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