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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共10条)
日期:2024-01-08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1812366

2﹒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咨询电话:12345023-51522341

3﹒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委农办〔202211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包括支持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各环节。

政策依据:中共巫溪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巫溪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溪委农办发〔20225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51522326

4﹒巫溪县与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市农担公司”)合作,为巫溪县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主要服务对象为五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及农户提供10-300万元信贷担保贷款。由市农担公司争取财政资金补助担保费;由巫溪县拨付财政资金用于担保风险金和经营主体贷款的贴息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扩面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1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巫溪府办发〔2020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51522326

5﹒在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含生物性固定资产,农产品电商企业不要求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农发〔20199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51522326

6﹒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16

7.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县级财政将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纳入特色农业保险,并给予30%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绩效奖励,县级财政按市级财政根据我县和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

咨询电话:51522326

8.依法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建设经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允许参与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51529600

9.农业保险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给予保费补贴。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县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51510011

10.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青年带头人或涉农经营主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5%、期限最长3年的贷款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业务予以担保增信,财政对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共青团重庆市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青发〔20216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团县委、县财政局、人行重庆巫溪支行

咨询电话:023-515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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