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83631X/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1〕7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1〕77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重庆市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依法向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1.5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巫溪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巫溪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市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县级指挥部接受其领导。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巫溪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处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巫溪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是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人民防空办)、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银保监组、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9.8)。
必要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县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科技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应急预案架构设立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地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地指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启动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市地指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2 县地指办
(1)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地指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2)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编制本辖区、重要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2)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在县地指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Ⅲ级、Ⅳ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地指负责人担任,Ⅰ级、Ⅱ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请求市地指协调指导。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县地指办牵头,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险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县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宣传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7)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9)专家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隐患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本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3 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地防治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 监测预警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地灾专管员等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5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 预警预报
3.2.1 预警预报种类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或县地指办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及范围等。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3.2.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9.2、9.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灾情(险情)报告
4.1.1 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4.1.2 处警
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4.1.3 信息报送
县地指办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同时,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应同时抄送市地指办。
当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县地指应第一时间向市地指报告。县地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后续处置情况、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市地指。
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 灾情(险情)分级与预警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橙色、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黄色、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蓝色、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4.3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1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应急处置
1. 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由县地指负责应对。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县政府或县地指办,同时抄报县有关部门。
(2)县政府或县指挥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地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3)县地指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县地指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5)县地指视现场发展情况组织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县地指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县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地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3)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县地指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5)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科学开展抢险,避免加剧地质灾害和人员伤亡。
(6)县地指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7)县地指视现场发展情况组织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勘等相关单位及地质灾害专家请求支援。
2. 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地指负责应对,请求市地指指导协助。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县地指办。
(3)必要时,现场指挥长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3. Ⅰ级、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地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市地指。除严格执行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2)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并随时报送市地指。
(3)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4)县地指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5)必要时请求市地指协调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县地指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持。
4.3.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地指办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应急局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纪委监委报告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应急局组织实施,并在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地指和应急管理部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待国务院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组到达现场后,在国务院调查组的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5.5 新闻发布
县地指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附录9.5)。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见附录9.6、9.7)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在重点乡镇(街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 应急救援装备
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 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 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预案宣传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县应急局应及时进行宣贯。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县地指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各乡镇(街道)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单点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4监督检查
县地指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县地指应对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巫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同时废止。
8.4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地指办备案。
8.5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6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附录
9.1 巫溪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流程图
9.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险描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9.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险描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9.4 县委、县政府值班室电话
县委值班室:51522727
县政府值班室:51528016
9.5 县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值守联系方式
单位 |
值班电话 |
县政府办公室 |
51528016 |
县地指办 |
51728808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1522208 |
县应急局 |
51728808 |
县委宣传部 |
51522116 |
县发展改革委 |
51522341 |
县教委 |
51522020 |
县民政局 |
51515966 |
县经济信息委 |
51522842 |
县科技局 |
51522536 |
县公安局 |
51229110 |
县财政局 |
51522032 |
县生态环境局 |
51522557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51522013 |
县城市管理局 |
51529600 |
县交通局 |
51522518 |
县水利局 |
51522042 |
县农业农村委 |
51522326 |
县商务委 |
51522862 |
县文化旅游委 |
51522025 |
县卫生健康委 |
51524319 |
县人武部 |
87622550 |
县武警中队 |
51510658 |
团县委 |
51522079 |
县红十字会 |
51811101 |
县银保监组 |
51513138 |
县气象局 |
5152214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51514518 |
县供电公司 |
51522021 |
9.6 巫溪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队伍名称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队伍 |
当地民兵救援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 |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县民兵应急连、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综合应急保障队伍、各专业工程队伍 |
县级水利、交通经信等工程抢险队伍 |
紧急医学救护队伍 |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
县级医院医疗队伍 |
社会救援队伍 |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 |
9.7 巫溪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类别及领域 |
手机号码 |
刘永界 |
男 |
巫溪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 |
18223608919 |
刘翔 |
男 |
巫溪应急管理局 |
地质 |
18315058818 |
向家胜 |
男 |
巫溪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 |
13609448507 |
王铎 |
男 |
巫溪县公路局 |
公路、桥梁、隧道 |
13509448025 |
向洋 |
男 |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 |
13896952808 |
王琳 |
女 |
巫溪县科技局 |
地质灾害 |
13896049627 |
廖艳宇 |
女 |
巫溪县科技局 |
地质灾害 |
17782206773 |
汪建军 |
男 |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地质灾害、建筑施工 |
13896996559 |
柯于平 |
男 |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 |
13594728001 |
肖洋 |
男 |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 |
18423279669 |
9.8 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县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负责Ⅲ、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承担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
县委宣传部:组织重要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
县委网信办:负责重要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发布重要地质灾害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科技局: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推广应用。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安全监督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指导安全监督职责范围内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时间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长江干线以外航道和运营(含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及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含在建)、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后期维护、监管,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监测治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商贸企业经营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商贸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县银保监组:负责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县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