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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27

2023年7月3日,我县印发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式方法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有2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确定的现行补偿标准也已实施8年多,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全面修改。据此,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启动了新的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同时要求各区县要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同市级政策同步实施。202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34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涵盖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人员安置”等内容。《实施办法》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以及坟墓搬迁补偿、综合定额补偿、房屋重置价格、装修补助、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等标准。详细列举了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和安置人员对象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住房安置对象界定、住房安置方式选择、特殊住房安置对象安置面积、住房搬迁相关补偿和补助费用等作出了规定。

三、适用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执行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Ⅰ区片4.56万元/亩,Ⅱ区片4.30万元/亩,Ⅲ区片4.01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房屋按照《实施办法》附件2进行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8000元。

(五)将生产经营活动分为规模化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三大类,其中规模化农业类细分为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三类,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5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6执行。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服务类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以实际用于商服经营门面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按300元每平方米计算。

(六)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七)特殊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为达龄未婚青年和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八)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九)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五、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和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判定,深入理解是否长期在被征地范围生产生活这一重要判定依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坚决把握“严格落实安置人数”“谁失地,安置谁”“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四个原则。

六、新旧政策对比

相比于《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区管委会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6号)等以前施行的政策标准,2021年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1〕13号)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变更调整:

(一)土地补偿费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内1.4万元/亩,城镇规划区外1.3万元/亩,其他地区1.2万元/亩调整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其中,原用于统筹社会保障的土地补偿费的80%现在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住房的重置价格标准相应进行了提高,以最常见的砖混结构为例,重置价格从每平方660元提高到每平方950元。

(四)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从6500元提高到8000元。

(五)充分考虑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将原单一考虑设备净值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的方式,调整为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六)《实施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判定综合考虑了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等因素,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属于人员安置对象和住房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

(七)结合全市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区片价不分地类的实际情况,将安置人数计算方法调整为按照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特殊住房安置对象新增达龄未婚青年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九)不再要求选择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农转非。

七、名词解释

达龄未婚青年: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的青年。

    八、核心政策问答

1.《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被征收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

3.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

答: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4.我县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县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5.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

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登记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明承包经营户的被征承包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6.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万元/人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7.被征地农户没有人员安置对象时,是否对其支付安置补助费?

答:按照《办法》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人员安置对象,不按被征土地面积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8.农村房屋包括哪些房屋?

答:《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9.房屋全部或部分垮塌,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征地中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拆除房屋、房屋垮塌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征地时不予补偿。房屋全部垮塌或拆除的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时,按照《办法》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按照规定予以住房安置。

10.被征地农户“一户多宅”的,在征地中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农户因继承等合法拥有一户多宅的,均按照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住房安置时,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的规定,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被征地农户因建新未拆旧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旧房,征地时不予补偿。住房安置时,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新建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11.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范围?

答:除房屋和坟墓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砖瓦窑、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12.如何理解《办法》第十三条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

13.如何理解《办法》第十三条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关于“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也包括未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记载,但有权依法承包土地的其他家庭成员。

14.如何理解《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六)项中“长期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答:《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的长期生产生活是指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具体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该户有农村村民住宅并长期生活;二是该户有承包土地并依赖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其中,第(三)项中的生产生活时间以结婚(收养)之日起至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计算。

15.“在校大中专学生”包含哪些?

答:《办法》所称“在校大中专学生”是指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大中专学生户口未迁出的,在校期间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人员安置范围。

16.住房安置具体工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以户为单位”?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户为单位”,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进行认定。具体工作中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公安机关户口分户以及继承、司法处置等产权分户不作为计户依据。

17.如何理解《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长期居住”?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长期居住”,是指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其中,居住时间以结婚(收养或出生)之日起至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计算。

18.如何理解《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答: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申请宅基地、有权申请但未申请宅基地,均属于享有宅基地权利的情形。即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申请宅基地、有权申请但未申请宅基地的,均不能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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