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县生态环境局:《巫溪县2021—202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5-06-06

2025430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巫溪县2021—202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巫溪县2021—202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划分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39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渝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237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潼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7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28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文件相关要求,由我县依法公布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划定后,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次水源地保护区的新增、调整及撤销,严格按照饮用水源管理要求执行。既保障了百姓用水需求,又优化了我县供水水源。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包含2021—2025年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巫溪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共三部分,一是新增的2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二是调整后的1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是撤销的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巫溪县白鹿镇龙洞河下坝村供水站水源地保护区于2022年新增划定,2025年撤销)。

四、专业名词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例如:巫溪县田坝镇九龙沟田坝社区供水站水源地为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2000人,服务范围为田坝镇场镇居民。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泉水出露点(2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道路排水沟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五、水源地保护基本要求

一是规范设置保护区标志。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等要求设置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二是加强环境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单位、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巡查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六、实施时间

《巫溪县2021—202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自2025430日起实施。

七、核心政策问答

1.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答:用地等手续合法,且没有生活污水排入到水库等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情况下,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5.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增农业种植?

答:符合耕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新增绿色农业种植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