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印发《巫溪县城市建成区域内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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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源排放对PM₂.₅的贡献率已处于各类大气污染源前列。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重庆市中心城区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工作方案》 (渝环规〔2025〕9号)要求,12月30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巫溪县城市建成区域内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实施通过科学、分步的方式,对高排放柴油货车进行限行,将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环境的污染。
《通告》明确,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城市建成区域内。从2026年7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城市建成区域内。县政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改善需要适时调整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
管理规定。巫溪县城市建成区域内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管理规定执行。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高排放车辆限行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国资监管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县信访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限行相关任务,共同加强高排放车辆管控,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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