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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21-01813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1〕64号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1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有效性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0-21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巫溪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为全面消除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部门主管、乡镇(街道)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坚持“先易后难、远近结合”,以有人居住的隐患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目标任务

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363户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和2户农村非自建房中鉴定为C、D级的危房,按照2021年整治10%、2022年整治80%、2023年整治10%的时间节点,2023年底全面完成整治。

三、工作任务

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一)全面完成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建立台账。10月20日前完成365户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鉴定结果梳理和汇总,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施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户、销号一户。同时要综合考虑村庄规划、产权人(使用人)意愿、房屋危险程度、建设年代、结构类型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措施,不能简单粗暴搞一刀切,更不能一拆了之。要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二)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对于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产权人(使用人)发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分类整治。根据有人和无人居住的实际情况,通过拆除搬迁、拆除重建、修缮加固、原地封存等办法,因地制宜分类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确保隐患房屋得到彻底整治。

1. 无人居住的房屋。一是引导农户结合建新拆旧、宅基地复垦等政策,将旧房申请拆除并获得一定补助;二是不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并帮助指导农户自行拆除;三是确属农户不愿拆除的,要统一悬挂封存标示标牌并设置警戒线,避免发生房屋倒塌伤人事故,同时制定房屋突发事故预警方案并落实人员定期巡查。

2. 有人居住且需要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房屋。根据农户意愿通过危房改造、住房改善(溪攻坚组办发〔2021〕4号)、投亲靠友、租房、集体产权房等办法保障住房安全。目前从365户中锁定14户需要通过危房改造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已全部纳入计划实施。保障住房安全后,对未拆除的旧房,按照无人居住的房屋情况处置。

3. 有人居住但不需要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另有住处)。首先核准其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完善住房安全保障佐证资料。再通过劝导、监测、再劝导、拆除或搬离等办法,做到全面整治。由所在乡镇(街道)书面告知并分类劝导所有人(使用人)改造整治排除原房屋安全隐患,或搬离危险房屋;对于劝导无效的农户,要明确监控方案、落实监控责任人;监控责任人要结合农户意愿和实际情况,通过长期反复工作并发动其亲朋参与劝导,最终达到拆除或搬离的目标。

四、注意事项

在产权人(使用人)整治期间,乡镇(街道)要劝导产权人(使用人)暂时搬离房屋,同步设置警示标识(张贴危险警示牌、牵拉警戒线等)并安排专人监控,待整治完成并经乡镇(街道)复核确认安全后,产权人(使用人)方可入住。在安全隐患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加强施工安全巡查,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坚决防止野蛮施工和无序施工,确保整治过程不发生次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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