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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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目前运营过程中存在服务水平较低、安全隐患突出、行政成本较高等突出问题,建立权责明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关于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养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原则

(一)坚持统筹实施。坚持整体推进“公建民营”改革,慎重研究,稳步推进,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抓好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二)坚持公益属性。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可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坚持养老属性。坚持养老服务属性,运营方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民营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公办机构挪为他用。

(四)确保资产安全。坚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改革范围

全县30所乡镇敬老院,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三、改革模式

将全县30所乡镇敬老院、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优质、资质齐全的养老服务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下,三方企业负责乡镇敬老院、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优化及运营管理工作。合作协议签订前两年为试运营期,根据服务质量、社会反响及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确定三方企业正式运营合作时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改革内容

在以下6个方面实施改革:

(一)集中打造。结合我县乡镇敬老院实际情况,由县民政局牵头,将30所乡镇敬老院分片区整合为中心敬老院,集中资金、资源推动中心敬老院建设成为规范、优质养老机构。闲置的原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属性不做改变,转型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由三方企业共同运营。

(二)运营方式。乡镇敬老院方面,以保证公益性、兜底性属性为主,委托三方公司运营管理,免收三方公司的委托运营费用,在满足辖区内特困供养老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将多余床位面向社会低收入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场评估标准收取床位租金,按照普惠性原则,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乡镇敬老院资产归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敬老院的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不再参与具体运营管理。巫溪县中心福利院、巫溪县柏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巫溪县民政局,由巫溪县民政局与三方企业协商确定具体运营管理。

(四)服务方式。三方企业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照料的同时,增加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

(五)人员管理。将敬老院工作人员由乡镇招聘管理方式调整为三方企业按规范标准自主聘用。在同等条件下,三方企业对原敬老院内的工作人员优先录用。

(六)经费划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费、照料护理补贴(含高龄失能补贴)、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的15%的标准)、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包含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单位补助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参照每年度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共同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据实结算,上述经费直接拨付至三方企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临时性人头经费按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划拨。

五、改革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牵头,在充分征求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确定运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营企业。

(三)开展委托运营。由县民政局牵头,指导各乡镇对拟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人员、物资、财产等移交手续,完成整体移交托管。

六、管理要求

(一)目标要求。三方企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标准逐年创建一定数量的星级养老院,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医葬要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医葬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三方企业积极配合。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做好特困人员临终关怀护理等(具体服务内容及资金拨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三)运营费用。运营费用除国家政策保障范围内,其余支出由三方企业负责。

(四)维修维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三方企业按照现状承接养老院的所有设施设备,并对现有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提档升级。除此之外,运营期间县级财政不再负担其他维修维护费用。

(五)资产管理。三方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三方企业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六)公益职能。运营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通过优化、调剂,首先保证乡镇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和政府临时安置的特殊困难人员入住。剩余床位可用于接收社会老人,社会老人不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七)经济赔偿责任和安全法律责任。三方企业承担运营期间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安全和法律责任。

七、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

(一)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应在签约确认运营资格后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火灾隐患整改经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更换或维护经费纳入履约保证金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保障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完整不受损失等。合同期未满,运营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强化考核评估。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服务管理、合同履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每年运营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除由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以外的安全、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乡镇(街道)仍履行养老机构管理的属地责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教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改革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养老机构托管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人财物移交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托管业务具体指导;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养老机构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三)加强全程督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及时组织对托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推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方案相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此前已开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继续实施,合同期满参照本方案执行。若遇国家、市、县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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