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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238750071502K/2025-00043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5〕30号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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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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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11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风险评估
3.4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7 舆论引导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调查评估
5.1 责任调查
5.2 总结评估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物资经费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编制
8.3 预案修订
8.4 预案演练
8.5 宣传与培训
8.6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9.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9.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9.5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模板(初报、续报、终报)
9.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复盘报告模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巫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需具备事故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涉及进口食品、游船运营等环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以及家宴或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应急联动,依法处置。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形成联防联控工作合力。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5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巫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故有关信息,组织指导有关小组各司其职开展应急处置、调查等各项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9.2。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委、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无害化处理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等有关单位参加,指导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等。
(5)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教委、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药安办牵头,成立由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咨询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危害程度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2.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各乡镇(街道)应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工作。
3.2 监测
(1)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多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
(2)网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综合监测,明确监测重点,完善监测手段,围绕重点网络平台开展全网舆情监测,科学评估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舆情风险。
3.3 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4 预警
3.4.1预警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监测信息,综合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状况,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4.2预警发布
(1)发布主体。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部门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三级、四级预警级别有可能上升为二级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对特定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通知或针对性的通知。
3.4.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安排卫生应急队伍和县级医疗应急工作专家做好支援准备,准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公众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4.4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当事故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来源
(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网信、民政、住建、商务等部门通报的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委、市食药安办和其他省、市(区、县)通报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1.2报告主体、程序及时限
(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初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住建、网信、文旅、粮食、生态环境等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2)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到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对接到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政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时,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对初判为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经研判认为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均应当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4.1.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原则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须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1)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死亡人数、重症人数、治愈人数,可能涉事食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事发单位名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较大、一般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涉事单位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配合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救治,排查受害范围,控制可疑危害源,封锁危险区域,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安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视情派遣工作组立即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响应终止后解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4.3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4.3.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商并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②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③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4.3.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商并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
②需要调度多个市级工作组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4.3.3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会商并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②需要统筹多个县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③需要调动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
4.3.4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会商并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4 响应措施
4.4.1 一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国家层面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后,现场指挥部服从其统一领导指挥,国家层面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时,现场指挥部接受其指导。
4.4.2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视情况协调必要的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四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视情况为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具体响应措施见附件9.3。
(1)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事故相关人员的心理救援。
(2)现场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和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设施,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得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令后,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调查和开展卫生处理。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
(4)检验检测
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开展检验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或采用焚烧法、化制法、深埋法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5)分析研判
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和相关应急处置专家,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事故原因调查
县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4.4.3 发生涉及跨区县的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1个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其他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协助处置工作。
4.4.4 发生不满足本预案事故分级标准的轻微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4.5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1)级别提升
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食品安全事故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2响应级别调整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发地辖区派出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6 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6.2响应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发地派出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7 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指导涉事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研判和核实,全面准确掌握线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网络舆论引导,动态评估舆情发展态势,掌握公众核心诉求,实时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对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8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应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采用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见面会等形式,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对外发布事故信息。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要求和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请示,动态发布有关信息。
原则上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
4.9 应急结束
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事故发展态势得到全面控制,次生衍生事件和危害基本消除时,经专家咨询组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现场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调查评估
5.1责任调查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本市配合国务院做好事故责任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县政府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市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县食药安办负责收集与保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与资料。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市级和本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告诫、督促整改、提醒敦促等措施,推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县食药安办牵头组建巫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信息保障
依托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和高效处置。
7.3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市级和本县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7.4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援。
7.5技术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事故发生地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县政府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及重大活动保障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2 预案编制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药安办备案。
8.3 预案修订
县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修编,按要求完成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县市场监管局每三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
8.5 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巫溪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巫溪府办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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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级 |
评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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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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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在5人以上(不含本数)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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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1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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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注1: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2: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并依法及时处置。
注3: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分级标准修订,则从其新标准。
9.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9.2.1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科协、巫溪金融监管支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县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能职责。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及刑事犯罪行为作出审判。
县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对涉及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食品安全事故背后涉及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物价稳定、政策性粮油的质量安全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依法定职责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教委: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保障供给,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处置污染物。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船舶、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寄递渠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重点保供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联动生产、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商贸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追溯管理,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产品溯源、召回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所需储备救治药品的保障供给。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生产加工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县科协: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主题科普宣传教育,在“全国科普月”等活动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健康科普知识。
巫溪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轻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做好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9.2.2 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9.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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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
启动条件 |
应急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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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应急响应 |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②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③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
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市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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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应急响应 |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 ②需要调度多个市级工作组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
事故调查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封。 危害控制组: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或采用焚烧法、化制法、深埋法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提出救治措施建议,做好心理救援等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社会稳定组: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者、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工作组、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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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应急响应 |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②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③需要调动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 |
事发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区县党委、政府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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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应急响应 |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事发地区县指挥部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区县党委、政府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市指挥部视情况为事发地区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
9.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9.5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模板(初报、续报、终报)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
(初报模板)
××××:
一、基本情况
要素: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3.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可疑问题食品种类及数量、食用人数、主要临床表现等);4.危害范围与程度(影响范围、发病人数、就诊人数、住院人数、重症人数、死亡人数等);5.发展趋势研判,舆情形势蔓延情况;6.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调查处置情况
要素:1.先期处置情况,患者救治、食品封存、隔离污染源等;2.舆情引导、疏导情况;3.初步调查结论及原因;4.可疑问题食品控制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三、下一步处置措施及建议
要素:1.下一步工作措施;2.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工作建议。
××××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续报(一)
(续报模板)
××××:
现将××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情况续报如下:
一、事故发展情况
要素:1.事故发展的最新情况,受影响范围的扩大或缩小;2.伤亡救治情况、新发病例出现情况等;3.问题食品控制情况;4.舆情走势情况等。
二、调查处置进展
要素:1.应急响应措施;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3.应急检验检测结果情况;4.专家分析研判情况;5.事故调查详情及原因分析;6.事故发展趋势;7.其他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要素:1.下一步工作措施;2.是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工作建议。
××××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
(终报模板)
××××:
现将××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要素:1.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3.事故危害程度;4.事故造成的社会反映;5.人员救治等。
二、调查处理过程
要素:1.应急处置安排部署情况;2.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3.危害控制情况;4.事故调查情况;5.责任认定;6.追溯或处置涉事单位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情况;7.整改措施;8.监管措施建议等。
三、下一步打算
要素:经验及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改进工作的打算等。
××××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9.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复盘报告模板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复盘报告
一、事故概况
要素:1.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3.事故危害程度;4.事故造成的社会反映;5.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要素:1.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要素:1.直接原因分析;2.间接原因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素:1.事故单位;2.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3.属地党委政府;4.其他相关单位。
五、处理建议
要素: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总结
要素:1.事故主要教训;2.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